(2025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等政策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重要事项决策的机构。坚持和完善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发挥二级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整体功能、激发领导班子活力,实现议事的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推进学校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保证。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二级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有关党的建设等工作,由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教材选用、重大学术活动、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二级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同时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总支委员会会议。
第四条 建立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坚持民主集中制,学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应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二级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事关二级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上级有关决定部署和学校整体发展规划、教学科研管理各项工作安排等重要事项;
2.二级学院发展规划、专业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废改立等重要事项;
3.二级学院领导班子成员职责与分工,所属教研室、中心等机构和管理、咨询类组织的设置、调整等重要事项;
4.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大额度资金使用以及接受大额捐赠等重要事项;
5.大型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购买服务、基建修缮等重要事项;
6.办学空间、设备设施等办学资源配置,重要资产处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等重要事项;
7.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等重要事项;
8.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审批事项;
9.维护安全稳定、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等重要事项。
(二)事关教师队伍建设的事项
1.教师引进、培养,教学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培训、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2.二级学院权限范围内的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奖惩、教育与管理、职称职级评聘、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3.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4.教职员工违规、违纪惩处等重要事项。
(三)事关学生培养的事项
1.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制定修订,培养项目的设立和终止等重要事项;
2.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3.学生学籍管理和招生、毕业、就业、奖惩、困难学生帮扶等学生事务中的重要事项;
(四)科研平台、科研团队建设,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转化、科研奖励中的重要事项。
(五)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对外合作办学、社会服务中的重要事项。
(六)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组成人员和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七)二级学院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八)二级学院向学校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需要提交教职工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九)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六条 由二级学院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研究形成决议,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加强二级学院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有关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
(二)师生思想政治工作、教风学风建设、师德师风建设、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三)意识形态、统一战线、民族宗教和安全稳定工作的重要事项。
(四)党风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
(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二级学院党总支委员会提名的本学院所属中心、教研室、负责人建议任免人选进行审议,作出任免决定;对二级学院党总支委员会会议提名的本学院内设科室负责人建议任免人选进行审议,提出建议任免人选。
(六)其他需要提请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二级学院可根据需要召开院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方案,以及安排落实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工作措施。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或急需决定的重大事项,经党总支书记、院长协商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前,要制定会议方案,确定审议议题,经联系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开会。联系校领导要代表学校党委和行政全程列席,并指导学院党政联席会的召开。
第九条 根据议题内容,原则上党总支委员会会议提交的议题由党总支书记主持,其他议题由院长主持。学院党总支书记、院长同时不能参加会议时一般不召开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由受委托的党总支副书记或副院长主持。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二级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涉及重大学术事项时,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列席会议;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时,分工会主席或副主席列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需要,可以邀请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内设科室负责人,所属中心、教研室负责人,党支部书记等人员和师生代表列席会议。
列席人员由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院长根据议题需要协商确定。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十一条 会前调研和酝酿。
(一)提出议题。党政联席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由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和院长根据工作需要在会前协商提出,也可以由党政联席会议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和院长综合考虑后协商确定。
(二)调研论证。党政联席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涉及教学科研、人才引进和专业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的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三)拟定方案。分管领导根据调研论证情况拟定具体建议方案,形成议题汇报提纲。必要时应提出两个及以上可供参考的方案。
(四)会前酝酿。对重要议题,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院长应当在会前互相沟通,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院长和有关党政联席会议有关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五)会议通知。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二级学院综合管理科,二级学院综合管理科应提前2个工作日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第十二条 会中讨论与表决。
(一)党政联席会议应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临时动议的议题,原则上不列入会议议程;确需紧急上会的,需会前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后方可上会。
(二)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二级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汇报,相关内设科室、所属机构(单位)负责人可作补充汇报。
(三)党政联席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议制度。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与会成员要充分发意见,明确表达自己同意或不同意。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酝酿协商、条件成熟后重新提交会议讨论决定。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院长应末位表态。
(四)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
特殊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院长或者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五)分管领导缺席,非特殊情况,一般不讨论其分管工作方面的议题;如确需研究,须事先征求分管领导的意见。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其亲属或者其直接指导的学生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本人必须主动回避。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适合公开的应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必要时应向本二级学院的联系校领导报告。对会议讨论决策过程、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参会人员不得私自公开参会人员的讨论发言内容。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或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院长汇报。明确由相关内设科室或所属机构(单位)负责的,由二级学院综合管理科负责传达和督查督办。二级学院应按照督查督办规则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二级学院内设科室、所属机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二级学院综合管理科负责党政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归档会议材料;党总支纪检委员同步做好记录。
第十九条 本规则经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核同意后实施,由学校党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适用于学校所属二级学院。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